加拿大一名房東因將房產多年租給父母、未調整租金且多年未收租,在報稅時申報出租虧損和近12萬元法律費用,被加拿大稅務局(CRA)拒絕,並在上訴中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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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納稅人自1996年起將渥太華一處房產出租給父母,月租900元從未調整,2016年父親去世後,他出於照顧之情停止向母親收租,直到2020年母親搬入療養院,房屋空置。此後他準備重新出租,但兄弟姐妹提出房產歸屬爭議,房產被法院加注“訴訟待決通知”,無法出租。
案件最終於2022年達成和解,法院裁定房產雖在其名下,但屬於為父母持有的信托財產,並命令出售房產、將收益用於母親生活所需。
法官指出,該納稅人與父母之間並非正常租賃關係,從未漲租、無盈利意圖,不能被視為“有收入來源”的出租行為,相關虧損與法律支出不具扣稅資格。此外,該筆法律費用屬於家庭財產糾紛,屬於個人開支,也不得抵扣。
本案提醒房東:若將房產出租給親屬,務必確保具備商業性質——如簽署正式租約、按市價收租、記錄完整,否則可能失去稅務扣除資格。
文章來源:https://financialpost.com/personal-finance/taxes/taxpayer-loses-case-deduct-costs-losses-renting-to-par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