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一名房东因将房产多年租给父母、未调整租金且多年未收租,在报税时申报出租亏损和近12万元法律费用,被加拿大税务局(CRA)拒绝,并在上诉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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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纳税人自1996年起将渥太华一处房产出租给父母,月租900元从未调整,2016年父亲去世后,他出于照顾之情停止向母亲收租,直到2020年母亲搬入疗养院,房屋空置。此后他准备重新出租,但兄弟姐妹提出房产归属争议,房产被法院加注“诉讼待决通知”,无法出租。
案件最终于2022年达成和解,法院裁定房产虽在其名下,但属于为父母持有的信托财产,并命令出售房产、将收益用于母亲生活所需。
法官指出,该纳税人与父母之间并非正常租赁关系,从未涨租、无盈利意图,不能被视为“有收入来源”的出租行为,相关亏损与法律支出不具扣税资格。此外,该笔法律费用属于家庭财产纠纷,属于个人开支,也不得抵扣。
本案提醒房东:若将房产出租给亲属,务必确保具备商业性质——如签署正式租约、按市价收租、记录完整,否则可能失去税务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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