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哥華Shaughnessy社區一處豪宅的華人房東在驅逐租客後,被指沒有立即搬入空置的房屋,被以“惡意驅逐”為由,遭勒令賠償8.2萬元。房東隨後向法院提出上訴,並獲得再次聽證的機會。

據報道,陳曦(Xi Chen,音譯)是位於卡地亞街(Cartier Street)的一棟8,000平方英尺豪宅的房東。租客尼爾·麥克萊倫(Neal McLennan)於2022年9月收到房東發出的終止租約通知,通知稱房東計劃在他於2023年1月15日搬出後親自入住該房屋。
然而,麥克萊倫在搬出後發現,房東似乎並未如約入住。根據他向RTB提交的陳述,自2023年1月起,該物業正門始終上鎖、垃圾桶無人處理、泳池呈沼澤狀,他留下的舊露台家具也一直留在原處,房屋沒有任何生活跡象。更引發質疑的是,他發現該房產隨後被掛牌出租,並在2023年6月獲得了短期出租許可證。
在住宅租務處的聽證會上,陳曦表示她確實在2023年2月搬入該物業,但由於主屋正在裝修,最初住在後院的小屋(coach house)中。她還向仲裁官提交了水電賬單、短信、外賣訂單和現場照片作為證據,以證明她的居住行為。
根據卑詩省《住宅租賃法》,房東若以“自住”為由終止租約,必須在租客搬出後的“合理時間內”實際搬入該物業,並至少居住6個月。否則,被認定為“惡意驅逐”,租客有權申請最多12個月租金作為賠償。2022年7月11日生效的新規將此類賠償標準從原來的2個月租金提高至12個月。
本案中,仲裁官支持了租客的說法,認為陳曦並未在合理時間內實際入住該房產,因此屬於惡意驅逐,裁定她需支付12個月租金賠償金,每月租金為6,865加元,合計82,380加元。
對此,陳曦不服裁決,向卑詩省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稱RTB的聽證程序對她不公平。法官指出該案涉及金額重大,必須確保聽證程序對雙方公平。
法官將案件發回住宅租務處重新審理。換言之,陳曦仍需面對是否“惡意驅逐”的重新評估,她將有機會重新提交證據與證人陳述。
據卑詩省住房廳統計,自2022年新規實施以來,已有超過2,200名租客提出類似賠償申請,理由是房東未依照驅逐通知中的承諾入住租賃單位。該案例也再次引發社會對於房東“自住驅逐”行為的關注,以及如何平衡房東權利與租客保障的製度討論。
文章來源:https://vancouversun.com/news/bc-judge-sends-tenants-eviction-award-tribu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