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BC省最高法院本周發布的判決,一對列治文華人夫婦和他們的女兒在兩起大溫哥華地區的房屋建造糾紛中紛紛敗訴,他們一家三口必須向一名承包商支付近$140萬加元的賠償金。

法官Simon R. Coval裁定,宋玉娜和魏波夫婦於2015年雇傭永豐建築公司(Yongfeng Enterprises Ltd.)在列治文2號路為他們建造房屋。
同一時間,這對夫婦的女兒Michelle Wei也簽署了一份合同,聘請永豐公司在西溫1360 Ottaburn建造另一棟房屋。
根據BC省評估局(BC Assessment)的數據,這對夫婦位於列治文(Richmond)的住宅擁有7間臥室和11間浴室,居住面積超過15,000平方英尺,占地面積超過一英畝。截至2022年7月1日,評估價值為$604.4萬加元,房屋的建造成本約為$450萬加元。
與此同時,這對夫婦女兒建造住宅相對較為簡樸,隻有3,500平方英尺的居住面積,擁有7間臥室和9間浴室。截至2022年7月1日的評估價值為$295.6萬加元,建造成本約為$120萬加元。
雖然永豐公司實質上建造了這兩處住宅,但Coval法官的判決表明,這對夫婦在2017年7月曾命令該公司停止在列治文房產上的施工。
永豐公司及其所有者起訴這對夫妻,指控其在列治文的房產存在未支付的工程款和其他利潤損失,總計高達$150萬元。
永豐公司還指控在西溫房產上的工程欠款大約$27.3萬加元,該房產在2016年6月完工,但直到同年11月才獲得入住許可,因為雙方都在處理區政府的要求。
對此,這對夫婦提出反訴,要求永豐公司返還$20.7萬加元,理由是列治文房產的工程存在多付款項和工程質量缺陷。他們還聲稱西溫的房產也存在質量問題,並因未能及時獲得入住許可造成了損失。
未簽署有效合同
永豐公司的所有者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未簽署的建築合同副本,以支持其索賠要求。他們稱,盡管沒有簽字,但雙方已達成一致。
法庭判決指出,該合同包括預算和施工進度安排,支付總額為將近$450萬加元,外加消費稅(GST),根據工程進度進行分期付款。
法官判決中寫道:“當永豐公司谘詢開工事宜時,魏氏夫婦位於中國。盡管公司代表人表示在沒有簽署合同的情況下無法開始如此大規模的工程,但魏氏夫婦承諾先開始工程,等回加拿大後再簽署協議。”
之後,魏家支付了定金,永豐公司於2015年12月15日正式開始施工。
然而,在法庭上,魏先生否認曾見過這份合同,而宋女士表示她收到了一份副本,但從未查看過。
這對夫婦聲稱,在完成西溫的房屋工程前,他們不想與該公司簽訂合同,因為他們希望先評估其工程質量。
法官對這兩個關於合同的對立敘述進行了評估,認為魏家的說法缺乏可信度。
盡管雙方從未簽署過合同,但法官引用魏家寫給永豐的信件,其中提到雙方"達成協議"以$450萬加元的價格在列治文建造一棟住宅,並得出結論,雙方顯然都口頭同意受該合同約束。
科瓦爾法官在判決中寫道:"我發現魏氏夫婦陳述了一個虛假的事件版本,以規避他們同意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無法證明西溫住宅存在缺陷
永豐公司就西溫住宅提出的索賠包括該項目最後一期付款$153,308加元,以及施工期間出現的未付額外費用$119,480加元。
雖然這對夫婦的女兒承認,根據她與該公司簽訂的合同,她應支付$153,308加元,但她告訴法庭,由於永豐公司在獲得入住許可方面的延誤和工作中的缺陷,這筆款項應予以抵消。
然而,法官對永豐的工程質量存在問題表示懷疑,他認為魏家沒有提供足夠客觀的證據。
他得出結論稱,該項目的延誤並非由永豐造成,因此魏家欠該公司的金額不應抵銷。
不過,法官並沒有接受永豐公司提出的所有索賠要求。
法官命令魏氏女兒向永豐公司支付$239,834加元,以補償西溫哥華住宅的未付工程費和額外費用。
拖欠的付款
就列治文住宅而言,法官判決魏家支付總計$1,154,150加元的賠償金。該總額中的絕大部分是魏家拖欠永豐公司的$107萬加元工程款。
在認定合同有效後,法官確定該公司有權根據其完成的工程進度獲得項目總成本的66%,大約$297萬加元。
根據裁決,魏家在施工初期定期付款後,於2016年夏天開始扣留永豐公司的付款。
他們在2015年12月支付了最初的$30萬加元,之後在2016年1月至8月期間每月支付約$20萬加元,而在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間,他們隻支付了$20萬加元,當時他們命令公司停止施工。
Wei氏夫婦總共支付了$190萬加元,這意味著還有$107萬加元尚未支付。
據悉,魏氏夫婦的付款方式是通過人民幣,將資金在中國的賬戶轉入永豐公司在中國的賬戶。
永豐公司還要求獲得$232,284加元的損失利潤,但法官拒絕了這項請求,他隻判給該公司$84,150加元作為補償。
最後,魏家的反訴被全部駁回,他們需要承擔的賠償總額為$1,396,484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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