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看似不起眼的租房爭議,最近在BC省高等法院迎來了一個具有標誌性意義的裁決。一對因“屢次遲交房租”而被下達驅逐通知的租客,成功推翻了住宅租賃部門的原判,而他們的關鍵辯護依據,竟然是一個所有省民都該知道的常識:如果交租截止日恰好是法定假日,那麼房租順延至第二天支付,就不算遲交。

案件始末:兩天“遲到”的房租,差點讓他們無家可歸
這對租客被房東以“多次遲交房租”為由下達了一個月驅逐通知。根據BC省住宅租賃政策,構成驅逐條件的“多次遲交”至少要達到3次,不必連續。
房東列舉的“證據”中,有兩筆e-transfer轉賬發生在2025年7月2日和9月2日——這比常規的每月1日“晚了一天”。租客在住宅租賃處(RTB)申訴失敗後,向BC省高等法院申請了司法複核。
法律依據:《釋義法》規定假日順延
代表租客的律師Sepideh Khazei來自非營利組織“租客資源與谘詢中心”(TRAC)。她提出的法律依據是BC省《釋義法》(Interpretation Act)——該法明確規定:如果某項付款的截止日期正好是法定假日,則該付款義務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根據BC省《釋義法》,法定假日包括:每周日、元旦、家庭日、耶穌受難日、複活節星期一、維多利亞日、加拿大日(7月1日)、BC日、勞動節、國家真相與和解日(9月30日)、陣亡將士紀念日、聖誕節、節禮日。
2025年7月1日(加拿大日)和9月1日(勞動節)恰好都是法定假日。因此,Khazei律師主張:房租在7月2日和9月2日支付,完全合法合規。
法官采納:至少兩次“遲到”根本不成立
主審法官采納了這一論點,認為《釋義法》確實適用於租賃合同,因為租賃合同屬於該法定義的“法律文書”。法官在判決中明確寫道:“房東所依賴的三次遲交記錄中,至少有兩次並不構成遲交。”
因此,法院直接撤銷了驅逐通知,沒有將案件發回住宅租賃部門重審。房東仍有權上訴,但法律專家認為這一裁決建立了清晰的判例。
法官判決的意義:它不僅是給這對租客的“免死金牌”
這一裁決並不意味著鼓勵租客刻意“卡點”付租。Khazei律師也明確表示:“我絕不會建議任何租客故意遲交房租。”但它確實為那些因節假日原因“晚到一天”的租客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護:如果你的交租截止日是法定假日,而你的轉賬在次日才到賬——這不應被視為違約。
當一張驅逐通知因為“假日順延”的法律條文而被徹底推翻,當租客在法庭上靠常識贏回自己的家——這不僅是一個個案的勝利,更是對每一項租賃法規精準解讀的必要性提醒。下次交租日趕上節假日,你真的不用急——但前提是你清楚法律的規定。
來源:
https://www.ctvnews.ca/vancouver/article/tenants-who-paid-rent-on-the-2nd-instead-of-the-1st-werent-late-bc-court-fi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