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倫多,一起看似並不複雜的租房糾紛,正在被推到一個更大的法律和社會問題面前。一名女子和她的兩個未成年孩子,已經在同一套出租屋裏生活了十多年,但因為丈夫是唯一寫在租約上的人,在他因家庭暴力被警方帶走、隨後單方面終止租約後,這個家庭面臨被整體驅逐的風險。這起案件目前已被上訴至安省分區法院,法院的裁決可能會影響更多類似處境的家庭。


十多年生活在這裏,卻從來沒被寫進租約裏

案件的核心人物是丹妮絲·布朗。多年來,她一直住在這套房子裏,撫養孩子、聯係房東、處理維修問題,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圍繞著這處住所展開。但租約上隻有她丈夫的名字。盡管如此,她也在租約中簽過字,用於確認自己在這裏有停車位。2023年,丈夫因家庭暴力被警方帶離住所,隨後法院還下達了禁止其接近布朗的命令。幾個月後,這名丈夫向房東發出終止租約的通知,他後來解釋說,自己以為這樣隻會結束“個人的租房責任”。

房東、仲裁機構與法院,結論卻反複變化

在最初的聽證中,房東與租客委員會認為布朗構成“租客”,因此驅逐令不能執行。但房東申請複核後,另一名裁決員推翻了這一判斷,隨後第三名裁決員也維持了驅逐決定。布朗不服,最終把案件提交到分區法院。爭議焦點集中在幾個問題上:布朗是否屬於“默示租約”的租客,還是隻是居住者;後續裁決員是否有權推翻第一次基於自由裁量權作出的決定;以及分區法院是否有權審查這類裁決。

租金翻倍的“留下條件”,到底合不合理

代表布朗出庭的法律援助律師指出,房東曾提出,如果她願意將月租從原本的1475元提高到3100元,就可以繼續住下去。根據現行法律,租客搬走後,房東確實可以按市場價重新定租金,這也是本案的現實背景之一。律師強調,第一次裁決並非法律錯誤,而是在法律授權下對事實作出的合理判斷,因此不應被複核推翻。此外,布朗是配偶關係,並非合租室友,她通過聯名賬戶支付租金,在丈夫離開後也持續繳租,這些都應被視為租客身份的重要依據。

房東與機構的反駁:同情,但無能為力

房東方面則堅持認為,布朗始終隻是居住者,從未與房東達成書面或口頭租約。她支付租金和報修,隻是在維持丈夫的租約,而不是建立自己的。即便存在所謂“默示租約”,也需要雙方行為中體現出明確同意。代表委員會出庭的律師也指出,法院隻有在純法律問題上才有管轄權,而是否構成租客,更多屬於事實與裁量範圍。同時,現行法律並未明確授權委員會在驅逐程序中,直接將居住者轉化為租客。

雖然案件結果尚未出爐,但關注者普遍認為,其意義早已超出個案。婦女法律教育與行動基金會的法律負責人指出,在住房緊張和性別暴力並存的現實下,親密伴侶暴力是加拿大家庭陷入無家可歸的重要原因之一。當租約隻寫一個人的名字時,另一方在關係破裂後往往處於極其脆弱的位置。無論法院最終如何裁決,省級立法層面是否應為家暴幸存者提供更明確的居住保障,已經成為一個繞不開的問題。

來源:

https://www.thestar.com/news/gta/woman-fights-eviction-order-after-husband-removed-from-home-for-domestic-violence-ends-tenancy/article_4c304dd8-ae36-46ac-a343-a1075b17e5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