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同一套出租房住了 18 年的老租客,成功在法院爭取到繼續居住的機會。BC 最高法院裁定,先前的仲裁決定存在關鍵性錯誤,因此將案件發回重新審理。這起事件聚焦於一個核心問題:房東提出“自住”為理由驅逐租客時,動機是否真實、是否摻雜其他目的


案件背景:原本和諧的租客關係突然惡化

判決顯示,租客已居住在該房屋的地下室套間長達 18 年,租金多年僅按年度最高幅度小幅上漲,關係一直平穩。然而,2023 年 11 月,房東突然通知租金將大幅提高至每月 $1,400,漲幅高達 41.7%。租客指出這一漲幅遠超省府允許的 3.5% 上限後,雙方關係急轉直下。最終雙方協商為 23% 漲幅,但緊張關係持續惡化。

爭議焦點:房東“自住”是否真的出於需要?

2024 年 9 月,房東向租客發出四個月“自住驅逐通知”,聲稱因意外受傷、腿部與腰部長期疼痛,需要搬到樓下套間減少上下樓梯。但租客認為,真正的原因是房東想結束低租金租客,再以更高市場價出租。她向仲裁機構提出挑戰,卻遭到駁回。

法院為何推翻原裁決

法院指出,仲裁員在評估房東動機時犯下明顯錯誤。根據判決,仲裁員承認房東可能存在“另有目的”,但卻以“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為依據,認為房東聲稱的健康原因“更占優勢”。法院強調,既然法律要求房東必須“善意”提出自住驅逐,如果存在任何不誠實或摻雜其他目的的動機,不論主次輕重,驅逐通知都不能被視為善意。換言之,隻要驅逐受到“另有目的”影響,就不能成立。此外,法院認為仲裁員未有適當解釋為何偏信房東說法、未充分處理租客提出的反證,整個決定因此被判為“明顯不合理”。

案件發回重審,租客暫時仍可居住

雖然法院沒有直接推翻驅逐通知,但要求仲裁機構重新審理。這意味著租客短期內無需搬離,最終結果將由重新裁決決定。

這起案件為何重要?

此案再次強調:

• “自住驅逐”必須完全出於真實需要

• 不能因為租客租金過低就偽造理由驅逐

• 仲裁員不能比較、排序房東動機,隻要存在不誠實因素,驅逐就不應成立

對租客而言,這是對抗不當驅逐的重要判例;對房東而言,此案提醒必須嚴格遵守善意原則,否則不僅驅逐會被推翻,還可能被認定為惡意行為。

來源:

https://www.ctvnews.ca/vancouver/article/rtb-failed-to-properly-consider-landlords-ulterior-motive-for-evicting-tenant-of-18-years-bc-court/